超市见到如此行为,真可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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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牛V 发表于 2015-4-7 07: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ben348742262 发表于 2015-4-6 20:51
我也来说两句!!!请问你们有没有做过违背道德的事情!肯定有!!跟我说没有的那些人不是人!自己想清楚 ...

歪理当真理=废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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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牛V 发表于 2015-4-7 07:31:19 | 显示全部楼层
zchaha 发表于 2015-4-6 21:10
:lol:lol:lol,谢天谢地,老兄你终于和我们在一个频道啦;P;P。对隐私的定义为:“不愿告他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 ...

人在公共地方随意暴露私处是违法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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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chaha 发表于 2015-4-7 09:0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牛V 发表于 2015-4-7 07:31
人在公共地方随意暴露私处是违法的哦

相比之下jason_chant比你老牛可爱多啦。[s:92] 。首先,话说一个靠法条过日子的人真没听说过您老这条法律。。。其次,香港的法律中,对在大街上不许大小便的法规在132bk章《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中。法例第8条规定:
  (1) 任何人不得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 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或
  (b) 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該公用部分並非洗手間或水廁。
  (2) 任何正在照顧或看管一名12歲以下兒童的人,不得在沒有合理因由下,准許該兒童在以下
  地方大小便─
  (a) 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或
  (b) 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該公用部分並非洗手間或水廁。

但是,这条法例的相关规定是一条恶法:因为它一刀切地规定了不得在公众场所这个“地点”大小便,而没有排除符合情理的“方式”。于是根据这个法例,无数人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比如一个带着尿布的婴儿在公众场所排泄是违法的,尽管他带着尿布,但是他仍然在公众场所排泄了,所以他还是违法了。
  又比如,在香港的很多大型活动中,为避免踩踏事件发生,很多人会带着成人纸尿布以免除找厕所之苦。但根据这个法例,他们只要在公众场所排泄了,即便排泄在尿布中,也属于违法行为。
  更有甚者,即便一个人忍不住被迫尿裤子,这样的尴尬同样是违法的,因为他仍然在公众场所排泄了。
  因此,这条只规定地点不排除合理的方式的法例是一条不符合公众常识的法例,是典型的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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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润润 发表于 2015-4-7 09: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rongdixin 发表于 2015-3-25 22:07
家长行为或许欠妥,但有时候是迫不得已,没有妨碍他人,没有弄脏环境,有时需要更多的体谅...

同意此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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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chaha 发表于 2015-4-7 09: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大陆,只有以下情况你可以拿着你的高清手机拍照:
(1)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2)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则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
(3)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别幸运者或者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这种情况;
(4)嫌疑犯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的拍照;
(5)肖像专用权是指使用肖像来标记和表彰自己的权利,即决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肖像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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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chaha 发表于 2015-4-7 09: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香港拍摄者在公众场合有拍摄的自由。但是由于这个拍摄的对象是小孩便溺的图像,这种自由就受到限制。香港法例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禁止儿童色情物品的生产、管有和发布。儿童便溺的图片和影像是儿童色情物品的一种。根据第三条第三款:
  (3) 任何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除非在該兒童色情物品中他是唯一的色情描劃對象),即屬犯罪: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5年;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2年。
  注意,在香港,管有儿童色情物品不仅仅是违法,而是犯罪,是重罪。即便你不是生产者,不是传播者,仅仅在你的记忆卡或者电脑上存放着儿童色情物品就是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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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chaha 发表于 2015-4-7 09: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香港关于暴露私处的法例是200章《刑事罪行條例》148条《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
  (1)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在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猥褻暴露其身體任何部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6個月。
  (2) 年齡在12歲以下的人,不會僅因沐浴時不穿衣服而犯第(1)款所訂罪行。
  这里没有说在公众场合因大小便而暴露私处的问题。但是香港实行普通法,在第二款规定12岁以下的小童可以因沐浴而裸露身体,这条规定可以合逻辑地应用在大小便之上。因此,年龄不到12岁的儿童因为大小便的原因而在公众场合暴露私处并不违法。如果是12岁以上的人,这就是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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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chaha 发表于 2015-4-7 09:2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再说恶法的事:在一个“法治”的社会(比如香港),“恶法”是可以不遵守的,特别是违反天赋人权和社会公义的恶法。香港是一个实行普通法的地方,案例很大程度上替代了字面上的解释,这使实际上这条法例变得宽松(以致恶法不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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蜡笔小小小新 发表于 2015-4-7 13:4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增城369 发表于 2015-3-25 08:56

现在说的是文明,说的是素质!你根本就不懂[s: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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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牛V 发表于 2015-4-7 14: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zchaha 发表于 2015-4-7 09:05
相比之下jason_chant比你老牛可爱多啦。 。首先,话说一个靠法条过日子的人真没听说过您老这条法律 ...

何谓“合情合理”?比如因贫穷没钱治母病,而才去盗窃的。这能成免责的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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