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某中学级长这样对待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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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电脑80 发表于 2017-11-3 19:03: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第四条之规定:手机是当事人合法动产,当事人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与机关(除执法机关外)无权占有或扣留.。
二:《物权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当事人有权对当事人倾犯合法财产的个人以及机关(除执法机关外)要求财产复原和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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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电脑80 发表于 2017-11-3 19:04: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学校有规定学生不允许带手机上学,却无规定老师可以没收以及扣押手机.因为《物权法》有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别人的个人财产.而学校更没有权利去没收,虽然个别学校是公办学校,但学校再怎么样也只能是学校,永远都不能成为执法单位.而某些学校有规定老师可以没收,此规定与法律相冲,它便是违法规定.照例应该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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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电脑80 发表于 2017-11-3 19:04: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四:《教师法》并没有“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力。并且《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中说明,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而《物权法》中的权利,是属于合法权利。
也就是说,这样一来,老师不只违反《物权法》,更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当事人不只可以拿回手机,还可以向法院诉讼老师这四项罪。
另外,《物权法》中还规定了假若财产在其中损失,当事人还可以要求侵害人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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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电脑80 发表于 2017-11-3 19:12: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并且,律师方面说如果你作为一名学生,相较学校领导来说是弱势群体,所以因为人伦的关系报警可能得不到有效的解决,所以如果你有条件的话可以组织全班或全年级乃至全校在一定时间段内报警,相信警方会重视这个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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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ggernaut 发表于 2017-11-3 19:40: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实话,跑一个小时是做的太极端了。我倒要看看,下个星期廖级长还敢不敢在升旗台上讲的那么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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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lu9914 发表于 2017-11-3 20:35: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9919 发表于 2017-10-31 14:09
极度怀疑廖建明个脑有滴问题,行为奇奇怪怪,讲话都不怕断气,生得唔高又扮得很威,对学生老师的态度啧啧啧 ...

牛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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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多啤梨88 发表于 2017-11-3 20:59: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讲咁多有9用咩直接打爆料热线啦
公共頻道的DV現場報料熱線020-61293897,今日关注爆料热线:020-61228686  020-8335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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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H94 发表于 2017-11-3 23:03: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谁都不服,就服这个傻逼级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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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utly 发表于 2017-11-3 23:18: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越发后悔当初改了志愿,真的嫌弃他,隔三差五就重跑,宿舍环境又差希望以后不是他当我们级长,国家教育法应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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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4812 发表于 2017-11-3 23:31: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台上讲话的时候还说什么收到充电宝就销毁,不给带充电宝。我们住广州的回家快要三个小时,手机发下来都没电了,怎么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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