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广州市全益实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粤高法民一终字第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华义,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绍玲,该局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龙,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全益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民超,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广贤,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增城区国土局)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全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益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增城区国土局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五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原审的意见
2014年11月19日,全益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全益公司与增城区国土局之间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判令增城区国土局立即向全益公司退还已支付的价款共计人民币8650万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6月14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3.判令增城区国土局赔偿全益公司所支付的税款共计人民币295.5万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4.判令增城区国土局承担违约责任即双倍返还定金,返还款项2400万元;5.判令增城区国土局承担承担本案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主要事实和理由是:2014年4月30日,全益公司通过公开拍卖方式竞得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座落于增城市荔城街中山路与西园路交汇处,地块编号为:XXX号。2014年5月15日,全益公司与增城区国土局签订案涉《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9850万元,其中定金为1200万元。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全益公司一次性付清出让价款。《出让合同》第六条约定,增城区国土局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30日内即2014年6月14日按现状组织移交土地,即第31日起视为已交付土地。增城区国土局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土地条件。第六条第(二)项约定了土地的平整情况为已平整,同时也约定了通路、通电、通讯、通气等条件。同时还约定在移交土地后,增城区国土局对地表以下的各设施不承担风险,由全益公司自行解决。《出让合同》第三十七条约定,全益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增城区国土局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增城区国土局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全益公司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全益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增城区国土局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全益公司并可请求增城区国土局赔偿损失。《出让合同》签订后,全益公司按约全部支付土地出让价款9850万元,增城区国土局却没有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出让合同》约定增城区国土局应当在2014年6月14日前组织全益公司移交土地,增城区国土局在2014年6月10日还没有任何行动,全益公司为了能够顺利开发,在2014年6月11日向增城区国土局送达一份《关于请求将荔城街西园路地块尽快移交土地的函》,增城区国土局在收到函件后仍没有开展组织移交义务。2014年8月18日,这已经是在约定的组织移交日两个月后,全益公司又向增城区国土局送达一份《关于请求将荔城街西园路地块尽快移交土地的函》,增城区国土局在收件后仍没有任何回复。2014年9月5日,全益公司委托律师又向其送达一份《律师函》,增城区国土局收到后仍置之不理。截止目前,增城区国土局没有实施任何组织移交土地行为。另外,增城区国土局在此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增城区国土局在《增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以下简称《挂牌出让须知》)中明确说明,土地现状中的土地平整情况为已平整,《出让合同》中也对土地现状明确约定为已平整。事实上,增城区国土局此次出让的宗地上存在地上建筑物没有拆除的情况,并且还有搬迁户没有搬离。增城区国土局在整个出让过程中没有对该事实做任何说明及披露。增城区国土局的行为严重违反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的诚信原则及《拍卖法》中的应当如实说明拍卖物瑕疵的义务。在全益公司竞得地块后,增城区国土局不采取任何行为予以弥补,却置之不理,放任该情况一直存在。综上,全益公司认为,增城区国土局拒不履行组织交付土地行为,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致使全益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严重侵害了全益公司的合法权益。增城区国土局延期组织移交土地期限已经超过60日,经全益公司多次催告仍不履行合同义务,增城区国土局的行为已达到了《出让合同》约定的第三十七条的解除合同条件。为了维护全益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特提起本案诉讼。
增城区国土局答辩称:一、挂牌出让文件明确规定挂牌成交后按现状移交土地,由竞得人自行承担全部开发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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