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商抱女子跳百花林水库致其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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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我 发表于 2014-8-15 02:4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协委员猥亵美女致其死亡凭啥获轻判




看过报道,我同许多网友一样,对何某解释自己的动机,只是想同陌生妙龄女子君君开开玩笑,着实不能接受,而倾向于认为其行为已经涉嫌成立猥亵妇女。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半并缓刑,也有避重就轻之嫌。
强制猥亵妇女,是指行为人不具有奸淫的目的,而以刺激、兴奋、满足自己性欲为动机所实施的各种强制淫秽行为,包括强行接吻、强行搂抱、强行抠摸、强行鸡奸等身体动作,轻的成立治安事件,可给予治安拘留、罚款等处罚;重的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存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妇女的情节,则可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最重可处有期徒刑15年。
若何某与君君之前相识,或有过比较亲密的交往,再发生何某将君君从后面抱住一同入水,何解释为“开个玩笑”,应该说得过去。但问题是,两人并不相识,从无交往,何见人家为一妙龄女子,便一时性起就想抱人家,进行身体接触,君君毫无防备,法律上处于“不能反抗”的状态,可解释为“强制”,故何某的行为性质应属于强行身体搂抱之强制猥亵行为;该水库是一个敞开的众人可自由出入的公共游玩场所,何的行为还成立当众强制猥亵之加重处罚情节。双方都处于游泳之半裸身体状态下的搂抱并一同入水,也应是一个该从重处罚的考虑因素。
至于抱入水中后若不发生意外,何某还准备对女子做些什么,恐怕只有何某自己心里最清楚,此处不好妄加评价,也不将该因素评价到法律责任之中。不过根据上面的分析,何某已成立当众猥亵妇女犯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完全撇开强制猥亵妇女行为不说,仅考虑法院认定的这样几个情节:何某只是出于开玩笑的动机;案发现场是水库不是泳池,客观上对游客生命存在较高的危险性;突然抱着未做任何准备的被害人入水,且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导致被害人溺水身亡——认定何某的行为成立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该没有问题。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最高刑只有7年,再考虑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有500万澳元的巨额赔偿并取得被害家属的谅解,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也是完全能够接受的。由于只有故意犯罪才影响公职人员身份,过失犯罪是可以原谅的,其政协委员的身份不受影响也可以理解。
但何某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如此明显,怎么能够忽略不计呢?
不可否认,何某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即半裸着身体抱女子君君入水,结果导致君君溺水身亡。但何某的行为又确实触犯了两个罪名,强制猥亵妇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理论,实施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的,属于想像竞合犯,应按两罪中一个较重的罪再适当从重处罚。因此,本案应按强制猥亵妇女罪来定罪处罚,将猥亵中过失致人死亡的情节作为量刑从重的因素来考虑,公然强制猥亵犯罪应在5-15年之间量刑,再考虑过失致人死亡因素,我认为,以接近有期徒刑15年来判处何某较为合适。如此这般,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才能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想想前不久,上海地铁9号线一男子只用手指快速轻摸了两下女生大腿,便被认定为猥亵妇女,遭到了治安拘留并开除公职的后果,何某的猥亵行为较之地铁撒腿男可以说严重十倍、百倍,怎么能没有后果呢?强制猥亵是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后,其政协委员的身份也理应解除,这才是何某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而现在这样一种判处结果,很难说不是其政协委员之红顶商人身份和500万澳元起了关键作用(难怪许多网友感叹“有身份就是好”“有钱就是好”),尽管法院的判决在说明理由部分只字不提这两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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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v969 发表于 2014-8-15 04:30:26 | 显示全部楼层
love甜蜜的家 发表于 2014-8-14 12:18
人已死,作为父母的又能如何?唔系钱解决,难道同距死过咩?你要同人地甘嘎家底你斗得过咩?如果用钱可 ...

你没手没脚架?....你作人父母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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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o00255200 发表于 2014-8-15 09:55: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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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提芬。邹 发表于 2014-8-15 10:29: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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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传奇 发表于 2014-8-15 10:39: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男人就是有病,这种玩笑都能开,面对陌生女子就动手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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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之境 发表于 2014-8-15 11:0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那个富商来说,380多万只是散纸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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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优设广告 发表于 2014-8-15 11: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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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格雨彤 发表于 2014-8-15 16:01:0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次验证钱贵过命!这是现实!就算法律都会因钱而变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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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4zc173 发表于 2014-8-15 17:5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案法院判决并无问题,两人之前其实是认识的!!只是媒体为了吸引眼球断章取义,歪曲事实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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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520zc.com/zhengwu/plus/view.php?aid=1745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穗增法刑初字第108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经商。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旭阳、李晓凡,均为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增检公刑诉(2014)0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柳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辩护人王旭阳、李晓凡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6日,被告人何剑峰与被害人简某君等人驾车来到增城市百花林水库滑水俱乐部游玩。

  /*是同行的?不是陌生人,原已认识?*/

  15时许,当被害人简某君站在水库浮台边时,被告人何剑峰突然抱住不会游泳的被害人简某君跳入水中,导致被害人简某君溺水死亡。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以证实指控的事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处刑罚。

  被告人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何剑峰的犯罪情节较轻,被害人可能是入水后猝死,接近意外事件;2、被告人何剑峰有自首情节。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6日,被告人何剑峰与被害人简某君等人驾车来到增城市百花林水库滑水俱乐部游玩。

  15时许,当被害人简某君站在水库浮台边时,被告人何剑峰突然抱住被害人简某君跳入水中,导致被害人简某君溺水死亡。另查明,在案发后,被告人何剑峰与被害人简某君的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

  1、被告人何剑峰的身份材料。

  2、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概况。

  4、增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增公(司)鉴(尸)字(2013)515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实被害人简某君属溺水死亡。

  5、和解协议书、收款收据,证实被告人何剑峰与被害人简某君的家属达成和解,并支付赔偿款澳门币500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6、证人谭某、梁某甲、郑某甲、罗某等人的证言,均证实案发当时,简某君在水库边,何剑峰突然抱住简某君的腰部跳下水,过了几秒何剑峰浮上水面没见到简某君,就又潜入水中找,旁边的其他人员也下水,但没找到,后有人报警处理。经辨认,上述证人分别指认被告人何剑峰就是抱着简某君跳下水的男子。

  7、证人郑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时,其在水库浮台边玩手机,后抬头见到很多人跳下水,其才知道有人溺水,后其用自己手机拨打110报警。

  8、证人梁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女儿简某君于2013年10月16日在增城市溺水死亡后,何剑峰的家属与其达成协议并赔偿500万元澳门币,其对对方表示谅解。

  9、被告人何剑峰供认其与同伴在增城市荔城街百花水库玩时,其在水库平台上抱着1名女子一起跳入水里,但进入水中后该女子滑开,其浮上水面后与其他人一同寻找,但都没找到该女子,后报警处理。经辨认,何剑峰指认被害人简某君某在水库平台被其抱着下水的女子;另对案发现场作了指认。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剑峰犯罪情节轻、接近意外事故的意见,经查,案发现场是水库,客观上对游客生命存在较高的危险性,而被告人何剑峰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突然抱着未作任何准备的被害人简某君跳入水中,其疏忽大意是导致简某君溺水死亡的直接原因,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游玩过程中疏忽大意,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直接抱着被害人跳入水中,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

  被告人何剑峰在归案后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凯;人民陪审员廖金晖;人民陪审员刘容清;书记员马欢;二0一四年三月六日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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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旭文化 发表于 2014-8-15 18:58: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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