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增城村民 于 2014-4-26 15:18 编辑
几份地方政府的“通知”就算系法律么?这样岂不是凡在地方政府部门有盖公章权的领导谁都可以立法?
《宪法》第五十八条和《立法法》第七条都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由此可见,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是立法机关。
纵观国家所有正规的法津都没有对任何东西实行硬性定价的,现时以“通知”的方式代替法律是人治社会的体现,不是法治的体现。因为任何东西的价格是会随不同时期的市场规律而变动的,通世界的市场规律都是先由卖方按市场行情来定价,然后再由买卖双方再行议价的。打个比喻如果你去市场买东西硬性规定别人的东西只能卖多少钱,跟去抢有什么区别呢?
还有,土地未征收前都是村集体的,村集体就是各村组村民的,而不是村干部自己的,他们只是代表村民去办事而不是做村霸话晒事!村集体的事就要开村民大会讨论解决,这在《村委会组织法》上是有明确规定的!
一句话:凡是以特权压制人性、自然规律或市场规律的行为,都是罪恶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