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sos2836 于 2011-1-18 11:36 编辑
我听到广州也遇过类似的案例..还申请过司法解释..好像是如果己经建设或在建及准备建设的小区在物权法出台前..开发商己经办理了停车场的产权证的(包括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则停车场产权属开发商的..开发商是有权出售或出租的..
如果是物权法出台后..申请的(包括规划许可.和规划用地)..则小区停车场属全体业主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公司进行出租.是不能出售.
可惜.由于国情原因.在增城及绝大部份地区.开发商都是相当威武的...跟我国大部分地方政府基本是同穿一条裤子的亲兄弟..所以业主委员会大部份是没有D.都是开发商委托(直接或间接)管理小区D.....以致于"物权法"基本是个笑话...
因此.得出结论.无论有没有物权法..小区所有的利益都是归开发商D..
举个例.如增城的中坚..车位只租不卖D..但租期为50年..........
真是天才.相当年英帝国割了我们清帝国的香港也是用同一种方法..以"租"为名.实为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