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出嫁女 于 2014-11-10 16:43 编辑
出嫁女及其子女就不能享受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但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不都有相关规定吗?但是现在村民委员会以本村历史以来对已婚出嫁女没有享受相关待遇,这是按村规民约的规定执行的。那如果是这样的话,不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笫20条第(二)项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相矛盾吗?现在98%的出嫁女都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就是上访也无门,刚开完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不是都讲“依法治国”吗?难道村规民约比国家法律还大,希望早日还出嫁女一个公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