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生效 首提对被征收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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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入门 发表于 2011-1-22 12: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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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家宝昨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该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

  新华社北京1月21日电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华社21日受权播发了这一条例。

  条例共五章三十五条,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条例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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