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乞者被车撞断腿按每天30元索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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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 发表于 2010-11-7 09: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乞讨者没有经济来源,被撞伤后是否应当获赔误工费?靠乞讨为生的石老太,今年7月在房山区城关洪寺村口被轿车碾伤右腿及右足,事故后老人住进医院。为此,老人除要求肇事者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还要求对方赔偿误工费2160元。对此二被告认为乞讨者无法出具相关证明,拒不赔偿。近日法院审理了此案,并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0年7月1日,72岁的石老太在房山区城关洪寺村口被杨某的轿车碾伤右腿及右足,受伤后她被送到了房山区第一医院住院治疗42天。出院后医院开具了休息一个月的证明,其间老人的丈夫一直陪伴并照顾老人。9月14日,石老太将杨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4万余元,并要求对方赔偿误工费。


庭审中,石老太称,她与老伴从河南来到房山,无生活来源,每日以乞讨为生,这次交通事故不仅给其身体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而且令其在住院以及休息期间没有任何生活来源,老伴为照顾他也不能出门乞讨,因此,对于误工损失按照每天30元的标准共计要被告赔偿2160元。对此,被告杨某及保险公司均认为原告没有正式工作,没有所谓误工证明以及工资减少证明,原告索要误工费毫无依据,理应不予赔偿。
法官审理认为,原告一直依靠自身能力维持正常生活,现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其骨折等损伤住院治疗42天,休息一个月,确实给原告的生活造成了影响,令其无法获得生活来源,故对于其损失,杨某及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庭审期间,原告曾给出自己每日约讨要30元的说明,法官参考原告实际生活所需费用,并按照北京市对于无固定工作者每日误工费在30元至50元之间的相关规定,判定二被告在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9419.03元外,按照每日30元的误工费计算,赔偿原告2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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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宁小子 发表于 2010-11-7 23: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甘都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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