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梓桓
在刚刚过去的国庆黄金周,我市不少大学生纷纷走出校外寻求兼职,希望做到社会实践和打工赚钱两不误。记者走访发现,一些企业公司都未给予兼职大学生合理的报酬,报酬过低、上当受骗、无理抽佣和维权无门等,让大学生走向社会经历的“第一课”显得特别坎坷。
现象:大学生兼职有苦难诉
在国庆黄金周前,华立学院的小谢就通过一家职业中介找兼职工作,并且跟该中介公司签定了协议,小谢当时看到协议书就毫不犹豫地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并支付了100元的押金。但是该中介并未帮助小谢找到兼职工作,于是小谢要求该中介公司归还押金100元,但让小谢完全没想到的是,该中介以“信息费”为由拒绝她的要求,只肯退还60元。当小谢知道自己上当受骗后却表示,就权当花钱买一次教训。
在华商学院就读新闻专业的陈同学则通过互联网在广州天河区一家大型的外贸公司找到一份兼职工作,该公司经理让他在国庆黄金周期间协助公司策划宣传,每天工作8个小时,工资为600元。
憨厚老实的陈同学,每天都按规定时间到公司上班,也并未触犯该公司任何规章制度。10月5日下午,该公司经理却以“操作能力差,宣传不到位”为理由,将陈同学辞退。于是陈同学向该公司索要五天的兼职工资,该公司经理以“对方未能出具合约”为由拒绝支付。气愤之下,陈同学计划起诉该公司,但想到开学在即以及需要一大笔诉讼费,最终陈同学还是无奈接受“自己补贴100多元的车费和白白折腾5个工作日”的现实,灰溜溜回到学校。
原因:大学生的特殊身份导致屡受侵权
“并非是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漠视了自身遭遇,而是由大学生的特殊社会地位和目前的维权成本过高所决定的,所以即便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也只能被迫接受。”松田学院副院长李国年向记者分析了大学生兼职遭遇侵权的原因,“首先,兼职大学生主业依然是学习,与社会人员相比,他们不可能专门为工作投入全部身心。他们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应付兼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即使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只能忍气吞声;其次,兼职大学生在经济上的不独立,决定了他们根本不可能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与违规的用人单位相抗衡,即使有的学生在权益受到侵害后想到诉诸于法律,却连基本诉讼费都拿不出;再次,在法律上大多数大学生虽已是成年人,但在心理和社会经验上,他们却依旧是个孩子,远离了父母,他们缺乏必要的经验和心理素质去应对各种突发事件;最后从目前的兼职市场行情来看,高校扩招使大学生兼职人数也随之增加,在“粥多僧少”的情况下,大学生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李国年告诉记者,目前我市的所有高校基本上都有相关的勤工助学管理体系,明确规定校外用人单位雇用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向学校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在取得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的同意之后,还得在校方的监督指导下,用人单位方可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办理聘用手续。但是,在实际操作上许多校外用人单位并没有这样做,他们往往通过中介或者校园代理来招聘兼职大学生,从而绕过高校的勤工助学中心的审查,不跟学校和兼职学生签订“三方协议”。在混乱的兼职市场之中,一些不法的用人单位正是利用大学生涉世不深、求职心切、思想单纯等弱点布设圈套,使得大学生在兼职时屡屡遭受侵害。
提议:应加强大学生权益的法律保护
位于纵横大厦的一律师事务所的万律师表示,对于大学生勤工俭学,现有法律规范比较模糊,应该在《就业促进法(草案)》中加入相关规定,对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收入制定明确标准。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不签订劳动合同就不能给大学生一个合法的保障,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大学生被中介和用人单位欺骗的案例,就是他们利用法律的漏洞,不与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拒绝承担法律责任。
万律师说:“按照劳动部关于学生勤工俭学不属于就业的规定,没有劳动关系,自然就不需要遵守最低工资标准。因此,一旦发生超时加班,学生确实很难维权,这是一个法律上的灰色区域。”目前还有很多来增城读书的学生家庭并不富裕,勤工俭学已成为不少学生减轻生活负担的主要方式。万律师认为,为维护大学生兼职的权益,应该在《促进就业法》草案中对学生勤工俭学等灵活就业方式加以规范和保护。
“此外,还应该进一步发挥劳动检察职能。”万律师表示,“由于大学生兼职严格来说还不算就业,也就决定劳动行政部门无法对用人单位有效监督。但劳动行政部门应该加大劳动执法力度,发现违法现象,及时督促改正,情节恶劣的,要依法给予处罚。”
增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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