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陈焱欢 通讯员何智凤)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征工作的通知》(粤残联[2010]161号)的规定,本月起,残疾人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代征。
根据《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的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缴纳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每年的7月底前,将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数据提供给同级地税机关,作为地税机关代征保障金的依据。由于今年是地税机关征收的第一年,因此本年度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的征收时间为2010年10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地税机关缴纳保障金。逾期不缴纳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加滞纳金。
另外,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原则上不得缓缴和减免,因连续两年亏损、破产等原因需要缓缴、减缴或免缴保障金的,应在办理年审时,向负责本单位的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保障金的,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仍不缴纳的,由残疾人联合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增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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