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契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征收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受购房人委托代收代缴契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代收代缴的契税必须在该房屋办理确权后起10日内,向财政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并自申报之日起20日内缴纳税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前年度已代收代缴的契税必须在2010年10月31日前到财政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三、我局将在11月至12月对代收代缴契税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清理和追缴历年欠缴的契税。对不按上述期限缴纳税款的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增城市财政局
201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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