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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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饼 发表于 2010-9-21 11:0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执行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别墅预征率分别调整为2%、3%、4%。
    据介绍,对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情况分为三类:普通住宅预征率由原来的1%调整为2%,非普通住宅预征率由原来的2%调整为3%,别墅预征率由原来的2%调整为4%。对生产经营类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情况分为两类:写字楼(办公用房)预征率不变,仍为2%,商业营业用房和车位预征率由原来的2%调整为4%。同时,对符合广州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另外,此次调整执行时间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税款所属时期)。为确保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后,今年第三季度的预征税款申报顺利进行,7、8两月的预征税款随9月预征税款在10月份的申报期内一并申报(即第三季度预征税款仍按季申报),自第四季度起改为按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为次月15日前。
    市地税局表示,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其适用对象是尚未开发完毕且不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此次调整是根据广东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并结合广州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而进行的。而此前,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仅分为两档:普通住宅为1%,其他商品房为2%。
    据了解,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今年国家出台系列调控房地产市场政策“组合拳”之一。今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首次硬性规定东部地区省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陈炎欢)

增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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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 发表于 2010-9-22 10:03:10 | 显示全部楼层
{:57_136:}又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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