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百亿”养路费 到底“养”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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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圣 发表于 2007-12-14 14:2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养路费问题一直为公众所诟病。最近,一则新闻再次引起对人们养路费问题的强烈关注。浙江审计部门对该省公路养路费绩效审计调查发现,省交通部门将部分养路费用于非公路项目,其中省交通厅驻京办事处的日常经费竟然也取自公路养路费。


为"养路"而征收的费用出现"养人"的怪现象,许多人呼吁,在当今政务公开,办事透明的大气候中,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养路费问题不能过于的神秘,应尽早还给大众一个知情权。

养路费养了驻京办

养路费顾名思义应该是养路,可现在的情况是养人同养路并进。

浙江审计部门对该省2004年至2006年公路养路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及效益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浙江省近3年公路养路费收入大幅增长,共征收养路费183.77亿元。审计部门认为,养路费和以养路费为还贷来源的债务资金的投入对全省公路养护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存在着养路费使用效益不高和违规使用的问题。

审计调查发现,浙江省交通部门将4.23亿元养路费用于非公路项目,其中省交通厅驻京办事处的315万元日常经费竟然也取自公路养路费,还有省公路局下属学校经费支出5549.72万元和以教育资金名义安排省交通厅下属单位基建支出7925万元等。

恐怕不是个例

养路费被各种名目"肢解",这是令民众难以理解的。由于养路费直接取之于机动车拥有者,而随着私家车的日益增多,缴费者早已由单位转变为个人为主,因此就更受社会关注,成为老百姓众目睽睽之所在。

国家法官学院浙江分院副院长吴道富认为,浙江查出的养路费违规使用问题,在全国交通系统中恐怕不是个例。

据媒体报道,申苏浙皖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湖州市计划招聘147名收费员,却引来了近1600人报名,而大学毕业生就有700多名。工作人员介绍,如此火爆场面在该市招聘市场很少见到。人们惊呼:"一个收费员岗位竟引来近5名大学生竞争,报名热度快赶上了公务员报考。"据浙江媒体透露,一些公路收费部门普通收费员的月薪达到8000元,有的超过万元,还不计平时的福利。他们的费用从那来?种种表面现象,让人们猜测“羊毛出在羊身上”,取之养路费。

记者采访了解到,对于养路费的使用,已有《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公路养路费审计工作规范》等法规约束,可即便如此,浙江省交通厅仍然违规动用多达4.23亿元,这无疑表明养路费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缺陷。

浙江审计部门对该省2004年至2006年公路养路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及效益情况审计后认为,由于专项资金拨付缺少追踪监督机制,至2006年底,据不完全统计,省财政转移支付安排的养路费资金共有5817.76万元滞留各级财政部门。现行从原公路段人员中分流的部分人员成立企业性质的公路养护公司,实行管理和养护分离的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实际上仍事企不分,公路养护市场化程度低,养护经费使用效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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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路费焦点碰撞:

正方观点:不该收养路费,近6年都是违法征收! > > > 发表您的看法!


● 养路费的征收依据的竟然是一部早该废止的行政规章。当法治在立法及行政领域内无法彰显,我们如何能期待法治降临到每一位公民的身边。常被挂在嘴边并成为一句响亮口号的“依法治国”从本质上是依“宪法和法律”治国,而并非依广义的“法”来治国。在我们这样一个“重权力轻权利”是如此深入行政肌理的国度,行政权的自我扩张以及唯“利”是图,对有些部门或行政官员而言,当是运用娴熟。而行政机关追求部门利益的典型手段,便是通过一个个看似“合法”的部门规章或条例表现出来。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是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于1991年10月15日联合发布并于1992年1月1日起实施的。这也是目前公路管理部门对部分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的依据。《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10月13日发布、1988年1月1日起实施)。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乃是《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上位法。但是,在目前的法律体系内,《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关于征收养路费的规定,甚至于整个《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可以说都缺乏法律依据,甚至可以说是完全违法的。

反方观点:该收养路费 养路费收取有法律依据! > > > 发表您的看法!

●《公路法》第36条确有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路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即具体实施办法出台后,车主无需缴纳公路养路费,改由征收原油税筹集养路资金。黄富恩说,问题的关键在于该法中所说的“具体实施办法”一直未有出台。加之1999年公路法颁布以后,交通部等部门下发的《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等文件中也多次明确要求:在改征原油税代替征收养路费之前,继续坚持征收养路费。所以我市在养路费征收上仍按照1987年10月颁布的《公路管理条例》第18条,执行“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的规定。

● 律师说法:当相关法规与法律有相抵触之时,确实是应该适用上位法,但公路管理条例与公路法并没有抵触,1999年10月31日《公路法》在修正时,只是笼统说:“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其后,并没有出台细则和纳税办法。由于各种原因燃油税一直被搁置下来,在此情况下,国务院颁布的《公路管理条例》的第18条也是有效的,并起到弥补空白的作用。如果燃油税正式出台后,相关部门仍继续征收公路养路费,那就是不合法的。

冷眼看养路费:我国养路费改革方案难出台。 > > > 发表您的看法!

● 关于养路费“费改税”实施工作目前实际处于停滞阶段。前些年,国家有关部门曾经考虑将养路费、车辆购置税和汽车消费税等一并列入燃油税内,并且也做出了一个大体的方案。但是近几年国际油价变化较大,即使现在需要实行“费改税”也要对原来的方案进行较大的修改。近年内国家不会实行养路费的税费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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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煞丨 发表于 2007-12-24 13:26: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养路费养了一群不养路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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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xian 发表于 2009-7-14 09: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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