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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ramisu0012 发表于 2010-4-28 17:4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是否感觉到经常被生活中的合同条款搞的焦头烂额?
您是否感觉到找律师起草合同收费颇贵?
您是否在打官司时发现:法官根本不懂你合同中说的是什么?
您是否有被人利用合同条款欺骗的经历?
本人代书各类私人之间合同,包括买卖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借贷合同、保管合同、租赁合同等等。代书各类协议,婚前协议、婚后协议、财产分配协议等等。同时接受免费法律咨询业务。本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律学本科毕业,有深厚的法律理论知识基础的同时有一种为公平正义奋斗终生的热情。本人大学期间尤为喜欢研究民商法理论,如果有遇到这方面疑难问题可以拿出来共同研究讨论。
民法普及每周一讲:
古语有云:法不可知,威不可测。现实中许多人抱怨政府社会黑暗,在我看来皆是因为不懂法,导致许多人采取非法的途径达到目的,了解法律了解法学知识是一个社会进步的象征。本着和大众交流的初衷,每周更新一次法学理论的常识供参考讨论。
一、动产和不动产
物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顾名思义能动的都是动产,只要能搬的动,太行山都可以变成动产来进行交易买卖。不动产当然就是包括房屋、仓库、树木等等不可移动的财产。现今社会对物权的取得是需要有公示的。针对不同的物,公示制度也不同,动产的公示只要通过交付即完成公示,生活中买菜只要菜到自己手里,便取得了菜的物权,所以我们可以买菜不给钱。付钱实际上只是基于对物权的取得所负担的债务,属于债权范畴。所以吃饭饭菜里有苍蝇我们有充足的理由不付钱,因为基于物权的取得,买卖双方之间产生了一种互相承担的债务关系,这个跟物权是否取得是无关的。不动产的公示却又不同,不动产公示各国规定不一,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公示必须经过登记,所以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取得的生效要件。房屋的取得当然要到房管部门办理手续,现实当中供楼为什么说是不安全,不牢靠的呢,因为房产证拿不到手,房产证在银行手里。此时你虽然是住在房子中却是住在银行的房子中,理论上来说,银行想赶你走你也是没有办法的。
还有必要说的就是特殊动产的登记制度,我们都知道,汽车、飞机这类动产是必须要登记的,那么不经过登记是不是就无法取得物权呢?答案是否定的,这类特殊动产也是属于动产的一种,交付过后即完成物权的转移,那么登记是为了什么呢?物权法针对特殊动产的登记制度做出了说明,“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汽车的登记仅仅是对抗要件。就是说,只要交付了特殊动产,那么受让方就已经享有了物权,只是这个物权不能对抗他人的善意取得。举例来说就是假如我有一辆汽车先卖给甲,交付了却没有办理登记,又买给乙(善意第三人),办理了登记,此时权属如何?具体来说,此时先取得汽车的甲拥有汽车的物权,但是这种权利是有瑕疵的,因为他没有办理登记,然而乙取得汽车的同时办理了登记,他也取得了物权,但是这种物权是没有瑕疵的。虽然我在第二次买卖中属于无权处分人,但是乙取得的是一种无瑕疵的物权,自然甲不得不放弃自己对汽车的权利,只能要求我来承担侵权责任。处理起来是很简单的,就是由我按照甲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赔偿甲的损失。其中包括可得和即得的利益。
下周持续更新。
无论是有业务,还是有法学理论方面的问题需要探讨的都可以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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