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自2025年8月2日起实施 有效期3年
01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25〕11号)共二十八项,主要包括:
适用范围:适用于规范我市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和村改居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的管理。
“一户一宅”认定标准:包括“一户”对应的4种情形、“一宅”申报审核流程及负面清单。
存量宅基地房屋确权原则:按建成时间分阶段规定确权登记条件及程序。
农村住宅建设标准:按农村宅基地建房、村民集中住房、置换城镇住房三类分别明确建设标准,其中置换城镇住房标准进一步明确各区人民政府可以在省、市规定的宅基地建房面积标准以内确定置换标准。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对于已纳入城市更新三年行动计划,暂未纳入城市更新三年行动计划且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暂未纳入城市更新三年行动计划且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3类情形分别明确建设管理要求及程序,并对盘活存量土地提出明确要求。
保障措施:提出加强农村住宅建设保障力度、多渠道统筹农村住宅建设资金、强化监督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强化措施保障落实责任追究,构建“市主导、区主责、镇街主抓、村社主体”工作格局,全面规范广州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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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5〕12号)共三十八条,主要包括:
适用范围:本市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村庄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经批准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及监管。
办理程序: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本村村民,具备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可以户为单位向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住宅建设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经村委会审核、公示、镇街经办部门实地踏勘审核,镇街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委托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批后管理:被许可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如需变更信息、延长期限或撤回证件的,按程序办理。被许可人应在建设完工后申请规划核实。
监督管理:明确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确保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的规范性。各区可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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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广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