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区石滩镇扎实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严格依法整治各类消防违法行为 检查过程中 多家单位及个人 因违反消防法规被依法处理 这些典型案例事关生命财产安全 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值得社会各界引以为戒、警钟长鸣!
石滩镇电动车违规占用疏散通道典型案例 一
案例一 违法主体:某装饰材料店
违法事实:石滩镇执法人员到某装饰材料店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场所存在电动车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对李某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二 违法主体:方某
违法事实:石滩镇执法人员到某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楼通道存在电动车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对方某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防火分隔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典型案例 二
案例一 违法主体:某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石滩镇执法人员到某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场所存在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防火分隔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等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二 违法主体:某饭店
违法事实:石滩镇执法人员到某饭店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场所存在将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形成“三合一”场所。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该场所做好防火间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或撤走住人物品。
案例三 违法主体: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石滩镇执法人员到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场所存在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防火分隔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等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18400元的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典型案例 三
案例一 违法主体:某百货店陈某
违法事实:石滩镇执法人员到某百货店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场所存在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等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对陈某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出租屋消防安全解析 四
案例一 违法主体:吴某
违法事实:石滩镇执法人员联合专职消防队到辖区内出租屋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场所存在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承租人封闭房屋的逃生窗口等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按照《广东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编号 01-5、《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表》基本编码44027802J000,当事人属于较轻违法档次,对吴某行为合并作出罚款350元的行政处罚。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五
案例一 违法主体: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石滩镇执法人员联合专职消防队到某村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六十条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知多D
擅自挪用消防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违规从事消防技术服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从业准则,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堵塞消防车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违规电焊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燃气泄漏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违规设置三合一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管道井内堆放杂物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
《广东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编号02-5违法行为: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来源丨海南消防、石滩镇专职消防队、今日石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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