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下午 增城区荔湖街森林防火巡查队在日常巡查时 发现五一村荔枝山某处升起浓烟 工作人员迅速赶赴现场 及时扑灭火源
经查 五一村村民何某 为积肥擅自在荔枝山 (森林防火区) 使用明火焚烧枯叶、树枝等 现场发现焚烧点多达9处
何某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的规定。
经荔湖街综合行政执法队调查核实 对何某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 并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 对当事人何某作出行政处罚1000元
一次心存侥幸的“烧灰积肥” 换来的是千元罚单 更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火灾! 广大群众应从中汲取教训 引以为戒 切勿在任何森林防火区 及周边进行任何形式的野外用火 (包括烧荒、烧田基草、烧垃圾、 烧灰积肥、吸烟、野炊、烧烤、 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
相关法律法规《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四条 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来源 | 荔湖街综合行政执法队、今日荔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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