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增城酒吧“炫富”!喝酒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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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4年5月12日晚,何某在广州增城某酒吧喝酒时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张某和张某的姐姐,此时他们都已经饮酒。看到卡座上放着的大瓶洋酒,何某一时兴起,拿出2000元现金塞在瓶口处,并表示只要把酒喝完,钱就归张某所有。在赌约和朋友的刺激鼓励下,张某在短时间内把约1.5斤的洋酒喝完,然后陷入醉酒状态,并出现呕吐、头晕等症状,随即被朋友送回宿舍。


2024年5月13日10时许,张某被送至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呼吸心脏骤停(可疑呕吐物引起)窒息。次日,张某母亲与何某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就张某的不幸离世,何某支付人道主义补偿金2万元。


不久后,张某的四名子女和张某的父母起诉至法院,认为张某母亲与何某签订的《协议书》内容显失公平,何某发起赌酒导致张某醉酒死亡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权益,且酒吧放任赌酒行为发生,明显存在过错,请求撤销此前签订《协议书》并要求何某和酒吧对张某的死亡承担30%过错责任。


何某辩称其没有约张某一起喝酒,当晚其在酒瓶塞2000元是为了炫耀,并不是让张某喝醉,当时张某喝酒其也有制止,还试图把酒瓶抢回来,但是被张某姐姐阻止了。


酒吧则表示张某在喝酒过程中一直有家属陪同,最后安全离开酒吧并安全回到住处,且张某死亡并非发生在酒吧,与酒吧没有关系。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张某母亲与何某所签订的《协议书》;何某对张某死亡承担30%过错责任,并支付3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05087.62元;酒吧对何某所承担责任的5%即在30254.3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不服上述判决中酒吧所承担的赔偿比例,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增城区人民法院、平安增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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