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了!增城这栋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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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 发表于 昨天 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提升河道行洪能力,保障河道行洪安全,连日来,增城新塘镇持续高压推进永和河“清四乱”行动,采取“机械+人工”联合作业的方式,有效清除河涌“四乱”图斑建(构)筑物,切实筑牢永和河水安全底线,全力守护沿岸周边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4月30日至5月6日,伴随着一声声震耳、有力的机械锤击声,在永和河久裕村段河道管理范围内,2处占地面积分别为104平方米和300平方米的河涌“四乱”建(构)筑物被有序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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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2处河涌“四乱”建(构)筑物均属于河涌“四乱”问题,严重影响永和河河道行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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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日,新塘镇水务办(河长组)联合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坭紫村等部门和单位,按照既定方案,依法依规对永和河坭紫村段河道管理范围内1处河涌“四乱”建(构)筑物进行清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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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处河涌“四乱”建(构)筑物紧贴河岸,体量较大,占地面积约694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470平方米,共4层,结构简单,上盖铁皮,严重侵占永和河水域岸线,阻碍河道行洪,按照计划,拆除工作将在5月上旬全部完成,届时河岸将恢复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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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涌“四乱”建(构)筑物
是阻碍行洪的“拦路虎”
严重危害河道行洪安全
新塘镇呼吁
广大群众要自觉维护河道行洪安全
不参与、不支持
并坚决抵制违法建设
河涌“四乱”建(构)筑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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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道“四乱”是指在江河水域、堤岸滩地、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等江河水域和江河两岸河道管理范围内,危及行洪安全、影响河湖健康生命的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现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来源:新塘镇水务办(河长组)、增城区融媒体中心、今日新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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