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职场“无间道”!月薪6000!员工反口要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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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3年6月,增城街坊小陈入职某公司,双方口头约定月薪6000元。入职当天,该公司人事主管发了一份劳动合同电子版让小陈打印后签字交给公司。


恰在此时,小陈接到紧急工作安排需外出处理,情急之下让邻座同事小高帮忙打印签字并交给公司。于是小高模仿小陈笔迹签字后交给公司归档。小陈事后亦向人事主管说明了小王代签的情况。后因公司拖欠工资,小陈申请劳动仲裁时,主张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公司则拿出代签合同主张已履行签约义务。那么,公司是否要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呢?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赖晓杰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订立等情况。 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而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也就不需要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本案中,小陈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虽然该劳动合同系小王代签,但该行为得到了小陈的授权,且小陈也与公司追认了该事实。现小陈事后反悔,否认签订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因用人单位不存在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形,最终小陈的诉求未得到支持。


赖晓杰律师建议,劳动合同承载着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建议用人单位规范签约流程。签订合同时,除了要核实双方的身份,还必须要求本人现场签约。若发现代签情况,立即通过邮件、书面声明等方式提出异议,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增城区融媒体中心,记者李诗敏,通讯员赖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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