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这家店被罚款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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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 发表于 2025-3-25 14:0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段时间以来
增城区新塘镇应急办(含消安组)
持续开展消防隐患排查整治行动
现对当中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警示教育辖区各单位引以为鉴
共同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案例一

       近期,新塘镇应急办(含消安组)执法人员到顺欣社区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一楼为经营汽车保养与服务,二楼为车主休息区及办公区,三楼301、302、303、305、308室共设有5张床铺,且生活痕迹明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罚,罚款金额为 14000元 ,并责令立即整改。

整改前(左)整改后(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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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近期,新塘镇应急办(含消安组)执法人员到牛仔城某电商直播园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园区的建筑物东侧疏散通道、A栋及B栋的公共门厅停放电动自行车,拒不改正。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工作人员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依法对该场所进行立案处罚,罚款金额为 20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


整改前(左)整改后(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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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近期,新塘镇应急办(含消安组)执法人员到汇美社区某小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小区消防控制值班室安排了两人进行消防值班,其中1人不具备相应条件值班。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工作人员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依法对该场所进行立案处罚,并责令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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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住人相关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相关法律责任

       1.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2.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根据实际情况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消防控制室未安排相关人员值班相关法律责任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五条“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新塘镇应急办(含消安组)、今日新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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