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房产归男方、房贷由男方承担,但银行仍将女方列为被告追讨欠款,这种案例屡见不鲜。为什么离婚协议无法对抗债权人?女方是否真的“逃不掉”还贷责任?
2018年,增城街坊朱先生与黄小姐经朋友介绍相识并结婚,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商品房一套,并与某银行签订按揭借款合同,约定由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为按揭贷款提供担保。
2021年,二人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朱先生所有,剩余房贷亦由朱先生独自偿还。但自2022年起,因朱先生连续违约,银行累计从开发商的账户划扣了50万元。开发商将朱先生和黄小姐诉至法院,主张朱先生和黄小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违约金。黄小姐则觉得十分冤枉,离婚协议写得明明白白,凭啥还要她还钱?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的赖晓杰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朱先生和黄小姐二人系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涉案房屋,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对应债务依法构成共同债务。
虽然二人签订了离婚协议,对债务分配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仅具内部效力,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果。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二人未履行清偿义务已构成违约。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朱先生、黄小姐共同向开发商偿付代偿款5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同时明确黄小姐在履行清偿义务后,可依据离婚协议向朱先生行使追偿权。
赖晓杰律师建议,离婚协议不是逃避债务的“护身符”,建议通过合法途径建立债务“隔离墙”,避免多年后仍被追债的风险。比如本案中的黄小姐想避免共同债务,可以在签订离婚协议前,携带协议与银行沟通债务重组方案,办理贷款主体变更手续。
来源:增城区融媒体中心,记者李诗敏,通讯员赖晓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