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男子意外去世获赔80万!两任老婆子女争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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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 发表于 2025-3-7 22:4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增城街坊老王因交通事故去世。老王生前结婚两次:与前妻杨女士婚后生育两个儿子王某甲、王某乙;与现任妻子陈女士婚后没有生育小孩,但是结婚时陈女士的7岁女儿陈小某跟随来到老王家;老王去世时,王某甲、王某乙、陈小某都已经成家。保险公司给老王近亲属赔偿各项损失80万元。王某甲、王某乙、陈小某就这笔赔偿款争执起来,王某甲、王某乙认为陈小某无权继承,同时王某乙认为自己平时照顾老王比较多,应当继承更多。


对此,广东来信律师事务所的刘碧云律师表示: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是侵权人对死者近亲属所遭受损失的赔偿,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同财产,不属于老王的遗产,是需要在扣除丧葬费相关支出后再行分割。首先,比照法定继承规则确定赔偿权利人。死者的近亲属作为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主体,第一顺位包括配偶、子女(含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其次,考虑近亲属与死者的亲密程度及生活状况因素从而在家属之间分配。所以,如果陈小某与老王共同生活过,陈小某接受过老王的抚养教育,陈小某也对老王尽过赡养义务,陈小某有权参与分配。分配时,以均分为原则,差别为例外。王某乙与老王长期生活在一起,照顾老王比较多的情况下,分配时适当向王某乙倾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来源:增城区融媒体中心,记者李诗敏,通讯员刘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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