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刘小姐要出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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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 发表于 2025-2-16 00:5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增城街坊曹先生与刘小姐经朋友介绍相识并相恋,但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二人多次分手后又复合。最后,曹先生与刘小姐二人决定要彻底断绝联系,双方协商签订分手协议,承诺自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再以任何理由主动联系对方,包括但不限于见面、通话及通过社交平台联系,不得干扰对方的正常生活与工作,否则支付违约金10万元。签订协议后不久,曹先生将刘小姐告上法庭,称刘小姐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曹先生,严重影响曹先生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曹先生认为,刘小姐存在主动联系和骚扰行为,应向其支付违约金10万元。对此,刘小姐予以否认。


对此,来自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的赖晓杰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本案中,曹先生与刘小姐约定分手后,任何一方不再以任何理由主动联系对方,不得干扰对方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该协议的内容实质上系对人身权利进行约定,而人身权利系由法律直接规定,无需当事人通过协议约定。法律不会禁止双方的正常交往,且日常的社会交往系双向行为,其中一方可自主决定是否拒绝交往,故限制行为自由的约定应属无效。虽双方约定了违约金,但该约定并不产生法律效力。最终法院驳回了曹先生的诉讼请求。


最后,赖晓杰提醒各位街坊,分手协议作为一种情感纠纷的解决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约束双方行为、维护双方权益的作用,但要注意“分手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例如不得约定限制人身权利。


来源:增城区融媒体中心,记者李诗敏 通讯员赖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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