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一家居住在某小区3号楼3单元301室,陈女士一家居住在该小区3号楼3单元401室。李先生认为陈女士家的孩子跑跳、物品敲打地板等行为产生的噪音影响自己正常的生活工作休息,李先生多次和陈女士反映无果后,用工具打击天花板还击,并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家中有孩子的住户,孩子正常生活难免会产生噪音,因此孩子家长应当尽量避免对别人产生影响,而楼下住户也应当对此表示理解。
根据被告陈女士提交的小区业主群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李先生因噪声问题多次报警并使用棍子敲击房体的行为,亦影响了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
原告李先生与被告陈女士亦应当相互体谅、相互理解,在满足自己生活需要的同时,兼顾相邻权人的利益。本案中,根据原告李先生提交的音频、视频资料,尚不能证实被告陈女士一家发出的声响超出了生活必要限度,不予支持李先生的请求。 ▲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对此,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的李朝跃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现实生活中,楼上楼下生活产生一定的声响是不可避免的,楼上住户应当主动履行注意义务,将声响控制在合理范畴内,而楼下住户对于合理限度范畴内的声响,也应当予以容忍。当然,互负容忍义务是有限度的,若一些噪音已超出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影响相邻权人的正常生活与安宁,受侵害的一方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
相邻权纠纷案件中主张排除妨害的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证明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双方之间存在不动产相邻关系;二是被告实施了相邻妨害行为;三是原告相邻权益受到侵害;四是原告相邻权益受侵害与被告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李先生主张其受到楼上噪音影响,应承担“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
在此,李朝跃律师提醒各位街坊,邻里之间的矛盾首先应当积极沟通,妥善解决,也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当噪音已超出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影响相邻权人的正常生活与安宁也请收集好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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