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增城区永宁街保持打击土地违法高压态势,秉承“有违必查,露头就打,出土就拆”原则,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及广大群众联合监督作用,强化日常巡查管控,对“两违”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全力推进“两违”治理常态化,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依法拆除一宗占用0.4亩永久基本农田 拟建房的违法建筑
日前,永宁街组织综合行政执法队、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所、平安法治办公室开展联合执法整治行动,对一宗占用0.4亩永久基本农田拟建房的违法建筑进行依法拆除,有效遏制农村乱占耕地行为。
据了解,在拆除工作开展前期,执法人员按照相关执法程序通知当事人开展整改工作,并联合村委多次向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和政策宣讲,引导其配合整改工作,最终当事人表示愿意按要求配合完成整改。在拆除现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及其家属再次进行教育引导和思想疏导,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其行为的违法性以及严重性,顺利拆除违建部分并恢复耕地。
永宁街对未批先建、少批多占、占耕建房等违法用地及建设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此次行动是依法拆除乱占耕地违法建筑采取的实际行动,广大群众要引以为鉴、依法建设,共同守好耕保“责任田”,营造和谐、宜居的乡村环境。
“两违”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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