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身亡!孩子被强行抱走,增城王小姐把夫家父母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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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 发表于 2024-12-15 00:0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还原

  夏某与王某婚后生有一子夏小某,不料夏某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后王某将孩子带回母亲家抚养。但孩子的祖父母不同意孩子由王某抚养,双方多次因孩子的监护权发生争执。

  一日,孩子的祖父母趁王某上班时,从王某母亲家中将孩子强行抱走,并拒绝让王某与孩子见面及抚养孩子。王某遂将孩子的祖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二人交还夏小某由其抚养。法院会支持王某的请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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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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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锡辉律师

律师释法

  对此,来自广东乐信律师事务所的罗锡辉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以及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之规定,夏小某在其父亲夏某去世后,王某作为母亲对其有法定的抚养权利和抚养义务,王某应是夏小某的法定监护人。而当下王某尚未死亡且无证据表明王某存在无力抚养夏小某的情形,故夏小某祖父母强行要求对夏小某进行抚养并不符合前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的法律规定,因此对于王某要求抚养夏小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

  罗锡辉律师提醒,在现实生活当中,老人在痛失子女的情况下精神会受到很大的刺激,往往希望通过抚养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其对逝去子女感情的寄托和延续,虽情有可原,但也应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主张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同时也希望儿媳(女婿)能够多多体谅老人的心情,尽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平时也可以让孩子多一些陪伴老人的时间。这样,既能安抚老人的情绪,也可以教育孩子养成尊老、孝敬的良好品德。

来源:增城区融媒体中心,记者李诗敏,通讯员罗锡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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