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街坊向老板索赔18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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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 发表于 2024-11-23 23: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普及法律知识,呼吁广大群众关注法制建设,向社会传递依法治国的理念和正能量,本中心推出《律师来了》专题栏目,向街坊们科普身边的法律问题,敬请垂注。

  好心和老板家孩子游戏,原以为能留下快乐的回忆,结果一不小心变成了糟心的经历,那么,员工陪老板孩家子玩耍时不慎摔伤,责任该由谁承担?

案情还原

  增城街坊陈女士是一家饭店的服务员。某天,老板女儿带孩子到店里玩耍,陈女士见店中暂时没有顾客需要接待,两人在店里玩起了“你追我跑”的游戏。

  在玩耍时,陈女士不慎摔伤,随后到医院住院治疗。老板为陈女士垫付医药费与误工费共计5万元。经鉴定机构鉴定,此次摔伤造成陈女士右肘关节活动受限,评定为十级伤残。陈女士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受伤的,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老板就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8万元承担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陈女士陪孩子玩耍的行为并没有受老板指示从事这项工作,与其自身的服务工作也不存在内在联系,这一行为属于情谊行为,不是从事劳务活动。双方当事人之间是短暂性、临时性的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陈女士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老板支付陈女士4万余元,驳回陈女士其余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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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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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跃律师

律师释法

  对此,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的李朝跃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根据接受劳务方的指挥与安排,为接受劳务方提供服务,并由接受劳务方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情谊行为或好意施惠则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一方出于良好的动机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若具备雇员和自然人的双重身份,则需结合案情进行综合判断。

  陈女士的受伤并不是因劳务受到损害,而是其跑动摔倒所致。通常,与小孩子玩耍跑动速度并不会过快,不属于可预见的发生损害可能性较高的危险行为,而陈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虽然老板可能从陈女士的行为中获益,但其对陈女士受伤本身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明显过错,因此对陈女士因受伤造成的损失无法定赔偿义务。基于公平原则,老板作为受惠人可对陈女士予以适当补偿。

  在此,李朝跃律师提醒各位街坊,出于善意实施特定使他人受益的行为前提应当是确保自身安全。既要确定基于自身年龄,能力、身体素质能够适应或胜任该行为,也要在实施该行为的过程中尽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注意义务。只有人尽其能,才能实现互帮互助,好事办好的初衷。

来源:增城区融媒体中心,记者李诗敏 通讯员李朝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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