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这事!增城徐小姐把闺蜜告了...

[复制链接]
晨光 发表于 2024-11-2 21:4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还原

  增城街坊徐小姐与曾小姐为朋友关系。2023年8月某日,曾小姐急于用钱,于是直接通过微信与徐小姐沟通,希望徐小姐借款2万元,借期为2个月。

  徐小姐考虑到二人关系,不好意思拒绝,便通过微信转账2万元给曾小姐。曾小姐收到借款后,在微信上予以确认,并表示日后会补回书面的借条。

  然而2个月过去了,曾小姐既未补回书面的借条,亦未向徐小姐归还借款。徐小姐只好通过微信询问曾小姐何时能还款,曾小姐只是回复快了,再等等。后徐小姐继续多次在微信上联系曾小姐,希望曾小姐尽快归还借款,或者见面补回借条,但曾小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搪。后来曾小姐不回复,玩起了失踪。徐小姐无奈之下只好将曾小姐诉至法院,但担心自己只有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缺少书面的借款合同、借条,无法胜诉。

b6ebfcfe18e58ed571aebe076661a5bb.jpg
▲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bd3642c7358c1d821b35bbbff4a00607.jpg

赖晓杰律师

律师释法

  对此,来自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的赖晓杰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微信聊天约定是一种新型合同形式,其合同有效,受法律保护因此,如果微信聊天记录符合合同构成要件,可以视为书面合同,其具有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

  本案例中,徐小姐提交了其与曾小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上面详细记载了双方借款前后的对话,证明徐小姐多次向曾小姐催讨借款、曾小姐未回复、故意失踪的事实。同时,也提交了双方微信、转账记录的电子回单。徐小姐提交的各种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事实经过清楚,双方存在借贷事实,最终法院对徐小姐的诉求予以支持所以即使徐小姐没有借款合同、借条,其通过聊天记录亦能确认曾小姐借款的事实。

  赖晓杰律师提醒,虽然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打官司的证据,但为了举证的便利性,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是建议签订书面的合同协议,毕竟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手机、电脑等载体容易出现损坏,从而导致聊天记录丢失。

来源:增城区融媒体中心,记者李诗敏 通讯员赖晓杰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全部回复0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楼主

VIP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