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还原
增城街坊王小姐与钟先生于2015年登记结婚,两人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后两人感情破裂,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载明,一儿一女均由钟先生抚养,抚养费由钟先生负责。
协议离婚后,王小姐随时探望一双儿女,钟先生都予配合。但是,2023年春节期间,钟先生与一双儿女、家人一起共享欢乐之际,王小姐带人从钟先生的家中将女儿强行抱走,钟先生听闻女儿哭闹声赶到欲抱回女儿,为此王小姐、钟先生两行人发生激烈肢体冲突。
最终王小姐随行人员趁乱将儿子带走,此后钟先生再无法见到儿子。钟先生到多处可能之处寻觅儿子均未果。钟先生亦多次向王小姐及其家人联系询问儿子情况并要求与儿子见面,但王小姐均未予以回应。
钟先生认为自己向来尽职抚养一对儿女,为了儿女可以享受母爱,向来也积极配合王小姐探望儿女,王小姐抢夺及藏匿儿女的做法,令其非常气愤及不解。 ▲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律师释法
对此,广东来信律师事务所的刘碧云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将父母离婚时或离婚后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人的方式争夺抚养权写入法律。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不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而且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应当坚决预防和制止。
虽然抢夺行为亦与典型的身体、精神侵害存在差别,但是孩子作为被抢夺、藏匿对象和暴力行为目击者,其所遭受的身体、精神侵害与抢夺行为一方的家庭暴力行为直接相关,未成年人目睹家庭暴力特别是身体暴力,不仅会对其心理产生巨大冲击,还可能因被迁怒、误伤等原因受到身体伤害。
因此,如夫妻一方抢夺、藏匿子女,对另一方及未成年子女均会造成较大的心理伤害,系家庭暴力中的一种表现形式,另一方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此外,抚养和探望子女是父母的权利,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相关行为的措施。”当抚养或探望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街坊有权申请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
以上都是针对抢夺孩子侵犯抚养或者探望权的法律措施。实际上,无论父母在离婚诉讼中或离婚后,双方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抚养权人,区别仅在于直接抚养与间接抚养。
如果发生暴力抢夺孩子的情况,建议通过现场录音、录制视频、请证人现场作证等方式固定对方抢夺孩子的证据;还可以报警寻求帮助,出警记录将会在后续诉讼中作为对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如果不能带回孩子,还可以向对方发短息、微信聊天等方式证明对方抢夺孩子。
同时,藏匿、抢夺等方式虽然暂时性地和孩子生活在一起,但是不会对抚养权的归属产生影响,反而可能会因此被认定为不适合抚养孩子。因此,为了保障未成年人有一个和谐、健康的成长环境,建议各位家长不要抢夺、藏匿孩子。父爱母爱应当是关爱孩子,而不是以关爱孩子为借口,让“暴力”成为刺向孩子的尖刀。
来源:增城区融媒体中心,记者李诗敏,通讯员刘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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