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15000元!增城这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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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 发表于 2024-9-9 23:5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特种作业
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
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
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
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必须持证上岗

  常见的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均属于特种作业,有关从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近日,我区永宁街
公布了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典型执法案例
提醒广大企业和特种作业从业人员
提高守法意识
严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防范事故发生

案例回顾

       2024年7月18日,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五金厂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厂生产车间一名特种作业人员(焊工)史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现场进行焊接作业,涉嫌无证上岗作业。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责令史某立即停止焊接作业。

违法行为

  某五金厂的特种作业人员(焊工)史某在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情况下,无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处理

  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永宁街结合《广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对该五金厂作出处¥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特种作业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电焊属于动火作业
作业现场熔融的金属火花会到处飞溅
操作不慎极易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特种作业人员
请务必遵守法律法规持证上岗
合规操作牢记
电焊气割“十不准”和“九必须”
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电气焊作业“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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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焊作业“就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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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永宁街应急管理办公室、今日永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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