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还原
2021年5月14日,增城某A公司与B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书》,双方约定:一、A公司投资20万元入股B公司的经营项目;二、B公司自主经营,A公司不参与,B公司无论盈利或者亏损,每年都必须向A公司支付分红2万元;三、如项目终止,则退还A公司投资款20万元。
协议签订后,A公司向B公司转账投资款20万元,B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4万元分红,因项目经营出现困难,B公司拒绝支付后续分红。于是A公司起诉B公司要求退还投资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而B公司主张案涉款项为投资款,A公司应承担经营亏损。
律师释法
对此,来自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的赖晓杰律师表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协议有以下特征,第一,协议往往是以投资合作协议、入伙协议、入股协议、项目合作协议等为名。第二,协议约定了保底条款。无论实际经营状况如何,投资方均能获得固定收益。第三,协议约定投资方无需参与经营,不承担投资经营的风险。
本案例中双方签订协议名义上是投资协议,但实际上是借贷协议。A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订的《投资协议书》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协议约定投资方出资后,无论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均能享有固定投资收益,应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性质,因B公司违约导致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书》已无法履行,且签订协议后B公司也未按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红利,故A公司要求B公司偿还2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赖晓杰律师提醒,投资和借贷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两种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截然不同的,发生纠纷处理时二者隶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建议各位街坊在签订协议时明确自己真实的交易目的,必要时可请专业人士起草协议,以减少相关的风险。
来源:增城区融媒体中心,记者李诗敏,通讯员赖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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