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女子一生未嫁!被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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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 发表于 2024-8-31 22:3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还原

  增城街坊林先生和周女士育有一子五女。大儿子林某亮早已去世,留下了一个年幼的女儿小美。此后几十年间,二女儿林某宝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履行对林先生和周女士日常生活照料义务,并协助老年父母抚养年仅七岁的兄长遗孤,让小美健康成长。

  在相继为林先生和周女士养老送终,并为成年的侄女小美置办婚嫁事宜后,林某宝也成了一名年逾七旬的老人。因当地规划,父母留下的几处老宅要拆迁,兄长遗孤小美及林某宝的其余四姐妹闻讯而动,要求平分遗产,林某宝不同意双方僵持不下,小美及四姐妹将林某宝起诉至法院。

  原告小美及四姐妹认为,父母生前未立有遗嘱对遗产进行处分,该遗产应由被告林某宝、原告小美及四姐妹共同继承,即每人各继承、享有上述房产六分之一所有权权利份额。

  而被告林某宝辩称,父母去世多年,各原告从未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也从未要求析产分割案涉房产,明显与常理不符。这恰恰可以证明原告对案涉房产并不享有任何权利,仅仅是因为拆迁,各原告见到巨大的拆迁利益,才提起本案诉讼,意图瓜分案涉房产的拆迁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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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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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慧鸣律师

律师释法

  对此,来自广东乐信律师事务所的康慧鸣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本案中,登记在林先生名下的讼争房产尚未处分,所以讼争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原告小美继承是基于代位继承林某亮应继承的份额,而林某亮早年因病去世,不仅没有参与对父母晚年生活的照料,反而留有一女小美让父母共同抚养照料,林某亮分得的遗产份额应最少。

  而被告林某宝一生未嫁,留在家中照料家族事宜,还帮助父母共同照料原告小美长大成人,为其置办婚嫁事宜。

  综合上述,被告林某宝属于“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应当分得大部分遗产份额。

  因此,法院也作出判决,原告四姐妹各得10%遗产份额,小美得5%遗产份额,被告林某宝得55%遗产份额。

  最后,康慧鸣律师表示,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成年子女作为赡养人对父母履行孝道,自古天经地义,赡养父母并没有绝对的公平、平等。当然,对赡养父母付出更多的子女,法律会给予他们最大程度的公平。即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种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给予物质上的倾斜鼓励性不均等规定,使得“孝老爱亲”的传统美德成为生动的法律实践。

来源:增城区融媒体中心,记者李诗敏,通讯员康慧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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