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还原
增城街坊梁先生参与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活动,竞拍一处厂房,最终成功。但是,到了过户办证时,税务部门开出的税费缴纳通知让梁先生犯了难,税务部门要求缴纳的税费都超过了梁先生拍卖购房的金额。
梁先生觉得自己亏大了,向法院查询,法院则表示拍卖前发布的《竞买公告》已经明确载明:“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标的物可能存在的例如物业费、供暖费、交通违章扣分、罚款等其他欠费的情况,除本公告特别声明外,由买受人承担。” ▲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律师释法
对此,广东来信律师事务所的刘碧云律师表示:一般情况下,税法规定了税费承担主体,比如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的纳税义务人是出卖人,契税为买受人。具体到司法拍卖场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实施司法拍卖时应当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数额、税费负担等;在实施网络司法拍卖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等内容;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由此,关于拍卖房产的税费承担问题,目前暂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刘碧云建议参加司法拍卖的街坊朋友,要仔细看好法院公布的竞拍公告,买定离手,因为拍卖公告中的约定,买卖双方都会受到约束,买受人参与拍卖即以行动作出对公告内容知悉及接受的意思表示。
来源:增城区融媒体中心,记者李诗敏,通讯员刘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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