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增城街坊徐小姐与好友张小姐在逛街时发现有家美容美甲店生意不错,徐小姐便说自己也想开一家,张小姐听后觉得这个主意不错,表示愿意入伙。
经过一段时间的前期考察调研,徐小姐认为需要投资20万元。二人协商后确定,每人出资10万元,由徐小姐负责经营。徐小姐通过微信将合作方案、利润分配方案、装修设计方案等发给张小姐,二人达成一致意见后张小姐于2023年4月向徐小姐转账10万元。
2023年5月,店铺正式开业,此后经营过程中,徐小姐通过微信告知张小姐收支等经营账目,还邀请张小姐到店铺查看。然而,店铺客流量远远达不到最基本的要求,导致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经营三个月后,徐小姐与张小姐均表示不想再继续垫钱经营,二人便同意决定关闭店铺,徐小姐将清算后的剩余资金1万余元按照投资比例退回给张小姐。
店铺关闭后,张小姐为了减少投资损失,突然改变说法,认为二人并未签订书面权益分配协议,其转账给徐小姐的10万元系借款,让徐小姐向其出具欠条,徐小姐不同意。于是张小姐将徐小姐诉至法院,要求徐小姐返还投资款10万元。 ▲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赖晓杰律师
律师释法
对此,来自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的赖晓杰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是合伙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特点。合伙各方既有分享合伙收益的权利,也有承担经营风险的义务。
本案中,合作方案、协议内容等均经过双方讨论,张小姐表示同意并支付了投资款。徐小姐从店铺的筹备、装修、开业、运营直至停业、清算,均通过微信与张小姐及时进行沟通,店铺的重大事项均征询了张小姐意见。徐小姐除了通过微信发送店铺收支情况外,也邀请张小姐到店铺查看账目。
由此可见,徐小姐对于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已向张小姐进行了适当的披露,并未将其排除在合伙事务之外。因此,徐小姐并未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张小姐的主张实质上系拒绝承担经营风险,违反了双方约定,有失诚信。最后,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张小姐的诉讼请求。
赖晓杰律师提醒,本案例中的二人大部分约定都在微信聊天中达成,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但根据上述规定,即使未签订任何书面性质的合同,但是合法的口头形式合同亦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定的内容切实履行各自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来源:增城区融媒体中心,记者李诗敏,通讯员赖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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