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城街严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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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 发表于 2024-6-29 23:4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推动火灾隐患整改
维护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荔城街在全街范围内持续开展
火灾隐患曝光行动
督促指导社会单位严格落实
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做好隐患自查自改工作
现对以下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进行曝光

01

场所名称:居民楼
地址:荔城街洋角街一巷5号
存在隐患:电动自行车入室停放
整改情况:已将电动自行车搬离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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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前后

02

场所名称:居民楼
地址:荔城街和平路50号
存在隐患:电动自行车堵塞居民楼通道
整改情况:已将电动自行车搬离居民楼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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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前后

03

场所名称:居民楼
地址:荔城街前进路32号
存在隐患:居民楼楼梯间乱拉电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整改情况:已将电动自行车搬离居民楼楼梯间,并劝导居民把电线收回,严禁违规拉线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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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前后

04

场所名称:添厨酒店用品一站采购
地址:荔城街夏街大道239号
存在隐患: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整改情况:行政处罚予以警告,店主现场整改,已将电动自行车搬离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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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前后

04

场所名称:百乐名居
地址:荔城街夏街大道245号
存在隐患:电动自行车违规入室充电
整改情况:工作人员现场移走电动自行车,责令物业管理人员加强巡查及时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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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前后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有哪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来源 | 荔城街应急办、今日荔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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