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3日,增城区法院依法对一起继承纠纷案进行调解并出具民事调解书,一致协议由刘某售出其继承取得的房产后,向张某、康某等其余5名继承人支付其各自应得份额。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人刘某仅向其中一人完成支付,未履行对其余4人的支付义务。
2021年11月8日,区法院收到其他当事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并于2022年1月5日予以立案。被告人刘某收到执行通知后,为逃避执行,擅自将该房屋出售得到人民币136万元,并尽数用于归还其他欠款、个人投资债务等,致使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他人合法权益受损。
法律后果
增城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一审开庭前已履行支付义务,区法院最终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欠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检察官说法
人无信则不立,业无信则不兴。面对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法律义务,倘若心存侥幸,意欲逃避执行,一旦越过法律“红线”,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执行案件多为民事纠纷,切莫因拒不执行而入“刑”,使得“民事”变“刑事”。
来源:增城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