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土豪房东被罚...

[复制链接]
晨光 发表于 2024-4-17 23: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月16日,从广州市市场监管局获悉,《广州市供用电条例》实施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属地镇街强化政策法规宣贯和价格提醒告诫,加强对各类电费收费主体的检查、指导,依法对违规加价收取电费行为予以查处。

为发挥典型案例的
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作用
进一步督促各电费收费主体加强价格自律
规范电费收费行为
广州公布了一批
违规加价收取电费典型案例
其中有两起案例发生在增城

01
增城区新塘镇新墩村东大街
某出租屋加价收取电费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增城区新塘镇新墩村东大街某出租屋管理者罗某某,于2023年5月至8月期间按1.3至1.5元/度不等的收费标准收取租户电费,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复查发现,当事人按照0.89元/度的电价收取租户电费,并按用电量收取0.41元/度至0.61元/度不等的综合管理费,实际电费收费标准仍为1.3元/度至1.5元/度。

  2024年3月7日,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20458元,以及没收违法所得12786.26元的行政处罚。

02
增城区新塘镇新星直街
某公寓加价收取电费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增城区新塘镇新星直街某公寓房东黎某某,于2023年5月至9月期间按1.3元/度的标准收取公寓租客电费,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复查发现,当事人对部分租客按照0.88元/度收取转供电电费,同时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按用电量加价收取维护费,实际电费收费标准仍为1.3元/度。

  2024年3月11日,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0360.86元,以及没收违法所得3860.54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知多D

  《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电价政策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

  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投诉举报电话:12345、12315。

城中村水电费整治明白卡(五不得、两应当)
  一、不得擅自变更政府规定的水电销售价格。

  二、不得将自身水电费分摊给终端用户承担。

  三、不得以电价、电费、水费等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等。

  四、不得强制、捆绑、无理由收取不合理费用。

  五、不得通过水电转供环节营利。即:同一缴费周期内同一水电总表下各分表的用量、费用之和不得超过总表。

  六、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当通过租金、物业费或公共收益解决。

  七、依法履行收费信息公示义务,应当按收费周期向终端用户公开收费明细、明码标价据实结算,及时答复收费异议。

来源:广州广播电视台、广州市场监管、新快报、南方+客户端、增城区融媒体中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全部回复0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楼主

VIP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