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出事!增城李某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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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 发表于 2024-2-3 23:3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临近春节,不少街坊会约上亲朋好友聚会共饮。倘若聚会共同饮酒后,有人在回家途中身亡,同饮者是否需要担责?增城街坊何先生就曾经遇到类似的案件。

案情还原

  2022年12月,李先生与何先生在饭店一同吃饭喝酒,李先生喝酒后独自开电动车回家途中,因操作不慎发生侧翻,后摔倒在路边水渠,李先生被送院后证实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先生的家属要求何先生赔偿。何先生以曾经劝说过李先生留宿一晚为由,拒绝赔偿。因此,李先生的家属将何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何先生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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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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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万杨律师

律师释法

  对此,广东乾敬律师事务所的湛万杨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共同饮酒时,每个饮酒者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死者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预料到饮酒后开车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对自身死亡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何先生虽劝说过让李先生留宿,但在李先生酒后开车回家时并未进行有效劝阻,致使李先生酒后发生事故身亡,被告何先生对李先生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到双方过错程度,最终判令何先生承担20%的责任。

来源:增城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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