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惹祸!增城邹某带着10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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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 发表于 2024-1-30 01:2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还原

  增城X公司邹某与市民林某签订了《租赁合同书》,将一房产租赁给林某使用,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20年,租金按照租期分段计算。林某承租并装修该房产后,成立了S酒店,经营范围为住宿服务,并将部分房产转租给他人设立沐足部、桑拿部及西餐厅等。

  后来,X公司以S酒店及林某等股东拖欠租金、私自转租、私自改变地下室用途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出请求判令确认《租赁合同书》解除等各项诉讼请求,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除判令S公司支付拖欠租金的违约金之外,驳回了X公司的解除合同等其他诉讼请求。

  基于前述原因,邹某带领亲友十余人来到S酒店,强行将该酒店的水电断掉,并对酒店员工进行口头威胁,导致S酒店客房部、沐足部、桑拿部及塞班西餐厅无法正常经营。几天后,邹某又指挥保安对部分电源接口处贴上封条。此后,邹某陆续聘请十多名保安,接管了S酒店的安保管理工作,劝阻客人进入酒店。根据调查,S酒店在邹某等人占据期间,因停水停电并锁门导致非正常停业经济损失金额为7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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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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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碧云律师

律师释法

  对此,来自广东来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碧云表示,本案中,邹某为达到解除租赁合同的目的,纠集多人以强行断水断电、阻止正常营业的方法破坏生产经营,造成S酒店直接经济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将被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碧云律师提醒,出现纠纷,如果能有效沟通化解自然是最好的结果。如若不行,便用法律的手段为自己争取合法的利益。如果妄图用蓄意破坏方式去解决,不仅纠纷无法解决,还可能让自己身陷囹圄。

来源:增城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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