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日,派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办队员在派潭镇大埔村山林边,发现村民王某在山林边焚烧稻草秸秆,现场立即制止并及时扑灭火源。经调查核实,王某焚烧稻草秸秆的过火面积达到3平方米,该行为已违反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规定。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相关规定。派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和林业站对王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处以行政罚款1000元。通过批评教育和行政处罚,王某已经深刻意识到自身的错误行为,愿意接受行政处罚,并承诺不再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派潭镇提醒各位村民群众 牢记森林防火“十不准” 若触犯法律
将依法追究责任!
来源 | 派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吾乡派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