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广场、步行街 拟全天禁止 机动车、电动自行车、 自行车和电动独轮车、 电动滑板车等 具有动力装置的滑行工具进入 一年内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 将纳入个人信用档案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官网近日发布公告,《广州市公共休闲场地安全管理规定》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广州市公共休闲场地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稿明确,此次立法目的是保障公共休闲场地公众人身安全,提供文明、舒适、安全的休闲环境,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 分类分区分时管理措施 规定 ▼
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滑行工具、休闲用具在公共休闲场地实行分类、分区、分时管理,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车辆和场地内施工、养护等作业车辆除外:
01
公园、广场、步行街全天禁止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和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具有动力装置的滑行工具进入。
02
各区中心城区江河两岸、湖泊沿岸、水库堤岸等公共休闲区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公共休闲场地全天禁止机动车进入。
休闲高峰时段禁止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具有动力装置的滑行工具进入。
休闲高峰时段由公共休闲场地管理单位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03
公共休闲场地管理单位可以根据便民、安全的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车辆、滑行工具、休闲用具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在公共休闲场地周围设置机动车临时停放区域。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在公共休闲场地周围设置非机动车临时停放区域。
法律责任方面 ▼
违反分类分区分时管理规定的,由园林部门或者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口头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州市公园条例》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园林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公共休闲场地管理单位,实施上述行政处罚。
因违反上述规定,一年内被园林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依照《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的规定,将相关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个人信用档案。
此外,违反上述规定,行为人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应当将其违法行为通知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 管理单位职责和相关部门职责 ▼
园林部门负责公园内车辆、滑行工具、休闲用具的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负责其他公共休闲场地内车辆、滑行工具、休闲用具的管理工作。
意见稿涉及的 公共休闲场地范围 是指向公众开放,主要供 日常散步、锻炼、 游览、观赏、休憩等 休闲活动的以下公共场地 ▼
公共休闲场地实行名录管理,名录应当包括公共休闲场地的名称、类别、位置、面积、四至范围、管理单位等信息。公园名录由市园林部门依法制定,其他公共休闲场地名录由各区人民政府征求市园林、文化广电旅游、水务等部门意见后制定,名录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请于7月4日前点击填报链接填写意见,也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信函寄送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96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政编码:510030 传真:020-83232962 填报链接及二维码:https://zhrd.rd.gz.cn/zhlf/#/manage?id=202306055e08ca6c441e4439ba4516b1
来源: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官网、广州日报、南方+、信息时报、中国广州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