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动车!增城有人被罚1.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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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 发表于 2023-5-28 22:4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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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
以其环保、快捷、轻便的优势
成为了很多家庭常用的交通工具
众所周知
正规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出厂时
都经过试验、测试等工序
安全性能有保障

  但部分消费者片面追求行驶速度和续航里程,商家为了吸引更多消费者,违规对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改装、加装,为电动自行车的安全使用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交通安全无小事

区市场监管部门全面加强
电动自行车生产、流通环节监管
严查质量不合格、拼改装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
从源头为人民群众的
平安出行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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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人员检查电动自行车销售商

现将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01案例一

某自助自行车店从事交通工具及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案
  2022年11月,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实物质量(1、车速限值;2、电气装置)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存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2023年3月,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和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处罚。

02案例二

某商店从事交通工具及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案

  2022年11月,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型号规格:TDT387Z)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9月21日将购进的2辆电动自行车原装的控制器更换为电动轻便摩托车用的控制器,且将带有10A保险丝的充电插座换成了无保险丝的插座。当事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2023年3月,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及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处罚。

03案例三

某有限公司从事交通工具及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案

  2022年11月,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锂离子电池组实物质量(I2(A)放电)项目不合格,涉嫌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10日从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购入锂离子电池组5个用于销售暂未流入市场,涉案货值为260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2023年3月,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600元,没收违法所得140元的行政处罚。

04案例四

某电动车行从事交通工具及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案
  2023年2月,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一台待售电动自行车,其鞍座长度约490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存在非法改装的行为。

  经查明,当事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用于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2023年4月,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1辆的行政处罚。

05案例五

某电动车经营部从事交通工具及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案

  2022年11月,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一辆待售的电动自行车的外观与该车随附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的外形简图明显不一致,该电动自行车加装了后座坐垫和靠垫,存在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经查明,当事人为吸引顾客,自行购买了一套后座坐垫及靠垫,并加装到涉案待售的电动自行车上。当事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用于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2023年2月,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1辆的行政处罚。

06案例六

某电动车行从事交通工具及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案

  2022年10月,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发现一台电动车自行车的后部加装了后座,电池仓底部加装了铅酸电池组,与产品合格证标示不符。

  经查明,当事人因顾客要求擅自对涉案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改装,当事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2023年2月,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07案例七

某电动车有限公司从事交通工具及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案

  2022年10月,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发现一台待售的电动自行车,其鞍座长度为500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存在非法改装的行为。

  经查明,当事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用于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2023年1月,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1辆的行政处罚。

08案例八

某电动车行从事交通工具及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案

  2022年9月,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在售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加装了金属护杠和后备箱,改变了非机动车的结构和特征。

  经查明,出于销售需要,当事人对上述电动自行车的车身加装了金属护杠,并在车尾板的金属护杠上装配了后备箱,随后将该电动自行车摆放在经营场所内待售。当事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用于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2023年4月,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1辆的行政处罚。

知识小贴士

如何正规选购电动自行车?

    一要认准3C标志。电动自行车纳入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消费者在选购过程中要仔细查验车辆是否有3C标志,切勿购买标识不清或无3C标志的产品。

    二要比对车辆信息。认真阅读说明书,扫描车辆合格证上的二维码并将信息与实车进行比对,重点是要查看蓄电池、充电器等关键零部件生产厂家和规格型号是否与CCC证书、合格证信息一致;仔细查看车况、配套附件、充电器等是否齐全。

    三要正规渠道购买。应选择证照齐全、市场信誉度较高、经营状态稳定的商家进行消费,尽量选择市场口碑好、抽查合格率较高的品牌;如若网上购买,则尽量在正规电商平台的品牌旗舰店购买电动车。在购车时一定注意索要有效票据并妥善保存,尽量选择售后服务好且有固定特约维修部的经销商进行售后,留存书面维修记录。

来源:增城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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