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倒建筑垃圾填埋集体池塘
罚!
近日 仙村镇接到群众投诉 称上境村一房屋屋主存在 向村集体池塘填埋建筑垃圾的行为
接报后,仙村镇综合执法办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经查,涉事地点位于上境村桥深路三横巷,建筑垃圾旁两处房屋皆属村民陈先生所有,其中一处房屋在今年刚装修完成。被倾倒建筑垃圾的池塘属于上境村桥南社和桥北社共同所有。
获悉情况后,仙村镇综合执法办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屋主,对他倾倒建筑垃圾填埋集体池塘事宜进行制止,同时向他发放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
据了解 9月2日上午 屋主已聘请工人对建筑垃圾进行清理 并表示 将认真执行整改意见 将池塘里的建筑垃圾清理干净
倾倒建筑垃圾或其他垃圾 填埋集体公共池塘 看似一件小事 实则是违法行为 下面来看看一起案例
真实案例 2018年8月1日,被告人张某与某物流公司签订了《鱼塘土方回填承包合同》,承包该公司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某工地的鱼塘填土工程。
被告人张某负责与该物流公司联系施工事项并在现场监督工地作业,在明知合同约定不得回填垃圾的情况下,仍联系孟某等人从外地运输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在工地回填,从中节省项目成本、获取利益,于2018年9月5日被公安环保联合执法部门现场查获,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归案。
经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鉴定,现场堆放的固体废物中主要检出物为铬,属于有毒物质,造成环境污染损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有毒物质,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为此,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污染环境最高可判刑7年以上
经办法官指出,倾倒固体废物将产生重大生态隐患,可能导致土壤质量及水资源破坏,危及我们的生命健康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为了节省项目成本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违背合同约定在工地鱼塘擅自倾倒含有毒物质的固体废物,且并未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使鱼塘变为垃圾场,造成环境污染。其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守信、忠实履行合同的民事原则,还构成污染环境罪。
污染环境害人害己,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在此提醒群众和企业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切勿被利润冲昏头脑,心存侥幸,一旦被发现在危险废物处理上投机取巧、偷梁换柱等严重违规的情况,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律链接
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来源:今日仙村、区融媒体中心 记者 龙永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