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特别是亡人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全力做好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荔城街决定在全街范围开展电动自行车违规入楼入室隐患排查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深刻吸取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教训
近年来,省内外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频发,电气故障是起火的主要原因。电动自行车在室内或者公共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和充电的现象普遍存在,一旦起火,物品燃烧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人员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伤亡。2019年5月5日,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西龙村一民房因电动自行车电气故障引发火灾,造成5人死亡,38人受伤;2021年5月10日,四川成都一小区电梯内,一辆电动自行车在电梯内突然冒烟起火,将电梯内的五人不同程度烧伤,包括一名婴儿;2021年9月20日,北京通州一小区某住户因室内给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引发火灾,致使其楼上住户5人死亡,最终被法院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2022年3月9日,广州市天河区一高层住宅小区一房屋卧室发生火灾,1人在火灾中身亡,现场床头的插座上连接着一个部分烧坏的电动车电池;2022年3月10日,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一村民自建房电动自行车起火,造成1人死亡。
二、重点排查对象和内容
以基础网格为单元,重点排查居民小区、产业园区、农贸市场、住宿人员数量达到10人及以上的村(居)民自建房等场所。
(一)是否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 (二)是否存在室外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及其设置的雨棚与建筑外窗、安全出口直接相邻。 (三)是否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其他易燃材料,违规设置室外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雨棚。 (四)是否存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平衡车及其蓄电池在室内公共区域、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或房间内停放、充电。 (五)是否存在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现象。
三、严厉查处违规停放或充电行为
新修订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为其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下一阶段,荔城街将全面开展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入楼入室违规停放充电隐患大排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依法依规督促单位(企业/个人)落实整改。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发现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时,要及时拨打“12345”举报电话或者通过有效途径,向有关部门、村(居)委反映。
特此通告。
荔城街道办事处 2022年7月15日
事关电动车这个新规已于本月起施行!
今年7月1日起 新修订的《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共8章51条 主要针对近年来 出租屋、居民住宅小区等区域 亡人火灾多发 及电动车辆违规停放充电等问题 作出多项创新规定
其中明确携带电动车及电池进入室内充电和进入电梯轿厢的,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单位将被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个人将被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电动车有序停放在小区指定区域。(资料来源:信息时报)
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 将承担法律责任
《实施办法》 进一步聚焦电动车消防安全 并提出相应要求
特别是关于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 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规定 个人最高或被罚千元
《实施办法》规定了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车,或者为其充电。
《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携带电动车及电池进入室内充电和进入电梯轿厢的,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单位将被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个人将被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针对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 住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 《实施办法》明确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实施办法》明确,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既有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者改造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无法设置或者改造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明确房东消防安全责任 多产权建筑实施统一管理
《实施办法》 还进一步明确了 房屋出租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并且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进行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属于多产权建筑的,相关的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共同确定或者委托统一管理单位对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管理或者使用的,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分隔设施。
也就是说,租客可以对房东进行监督,可根据《实施办法》追责。
物业未履行消防责任最高罚5万元
楼道堆放大量杂物、灭火器破损 消防车通道被私家车占用 电动自行车或电池进楼入户了 …… 向物业投诉的时候 得到“管不了”的无奈答复?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了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要及时劝阻、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擅自改变建筑物消防安全条件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时,应当及时报告政府及街道相关机关依法处理。同时,明确了非居民住宅区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的也应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补充规定了物业服务人发生变更的,原物业服务人与新物业服务人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交接、配合要求。
《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针对物业服务人在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避难设施、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管理;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停放、充电管理以及建筑物消防安全条件保持等方面未履行劝阻和制止等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明确了相应的处罚。针对属于单位的物业服务人,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五万元的罚款。
此外,《实施办法》还增加规定公民应当掌握必要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燃放烟花爆竹等消防安全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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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荔城街道办事处、广州消防、今日荔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