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露天焚烧说NO! 增城一村民露天焚烧 被顶格处罚
近日,荔湖街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五一村村民何某正在荔湖街五一村西环二路何氏祠堂南面露天焚烧木板和秸秆,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制止何某的违法行为,并迅速扑灭火点。
法律链接
根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根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依照《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人员根据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对何某露天焚烧秸秆行为依法进行立案处罚,该行为符合《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严重档次的裁量情节,处罚金额为2000元。
希望广大市民群众引以为鉴 露天焚烧桔梗不仅污染空气环境 危害人体健康 甚至还会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希望大家树立环境保护意识 从思想层面杜绝侥幸心理 共同守护增城的碧水蓝天,共享绿色未来
来源:今日荔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