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明确了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其中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转让,将全额征收5%的营业税。去年发布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将于2009年12月31日废止。
通知指出,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通知还指出,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税宣、陈焱欢)
来源:增城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