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市民为了便利 在生产经营场所违规使用明火煮食 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可能一个无心之举 就会酿成不可逆的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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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新塘镇以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为抓手 持续开展大排查大整治行动 殊不知在一间间“小场所” 查出了“大问题” 因情节严重被送至拘留
希望广大市民朋友 以案为鉴,敲响消防长鸣钟
案例一
2020年7月至今年1月期间,王某在新塘镇卫山北一路的某旧货店内长期使用液化石油气明火煮食,该店存放大量可燃物品,且明火煮食部位没有防火分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鉴于王某于2021年1月15日被广州市增城区消防救援大队作警告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其仍不听劝阻继续在店内使用明火煮食,违法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王某处以行政拘留二日。
案例二
公安机关查明,刘某于2021年8月26日11时许,在新塘镇坭紫村庙坑路某便利店内摆放有液化石油气瓶和煤气炉灶进行明火煮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在具有火灾危险性质场所使用明火。
经查,刘某的行为已构成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1年8月26日,派出所民警在新塘镇甘涌村某生活超市进行消防检查,发现店铺经营人苏某在店铺内摆放有液化石油气炉灶进行明火煮食,没有防火分隔,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此,派出所民警将违法嫌疑人苏某带到医院进行核酸检测后,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办案区审查。
经查,苏某的行为已构成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经大敦派出所民警查获,2020年6月至今年1月期间,程某在新塘镇新沙大道北某摩托车维修店内使用液化石油气和煤气炉灶进行明火煮食,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鉴于其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程某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1年2月2日,公安机关派员到位于新塘镇西洲村十二岭街某商店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摆放一套液化石油气炉灶,日常进行明火煮食,经营者高某对在具有火灾危险性场所使用明火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高某处以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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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提醒 任何生产经营活动 必须深刻认识火灾防范的重要性 把安全放在首位 坚决对一切违规行为说“不” 切勿以身试法!
来源:新塘镇应急办(含消安组)、综合@央视新闻、增城区融媒体中心 记者 钟林威/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