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女子借钱后要求“妻债夫还”,结果......

[复制链接]
晨光 发表于 2021-6-27 21:5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jpg

  为进一步普及法律知识,呼吁广大群众关注法制建设,向社会传递依法治国的理念和正能量,本中心推出《律师来了》专题栏目,为街坊们解答身边的法律问题,敬请垂注。

  近年来,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案件频频发生,结婚之后,债主突然跑出来,说你的丈夫或妻子欠下了不小的债务,要求你来还钱。别人借的钱你不知情也没花,要替他/她还债吗?来自广东乐信律师事务所李雅律师通过一起夫妻一方借款纠纷案,给出了答案。

李雅律师

案情还原

  2010年10月,增城街坊胡女士与钟先生结为夫妻。期间在2016年11月,胡女士向朋友卢女士借款人民币10万元,借款上只有胡女士一人的签名。但借款到期后,胡女士仅还款了7000元,未足额还本付息,故卢女士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判后,判决胡女士归还卢女士借款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判决生效后,卢女士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期间胡女士无力还款,法院于2020年8月裁定终结执行。

  尔后,卢女士以钟先生与胡女士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钟先生对胡女士拖欠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卢女士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钟先生对涉案债务系用于钟先生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钟先生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钟先生已追认该笔债务,因此,人民法院判决卢女士主张钟先生对胡女士所借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驳回了卢女士对钟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20.jpg
▲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律师释法

  在民法典施行后,若涉及夫妻债务纠纷,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如何认定,是否会有变化?李雅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民法典施行后,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更为明确,如果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一定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必须举证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才可以。因此,债权人应当谨慎调查,对债务人借款目的、还款能力、债务人家庭情况了解清楚后再出借款项,并且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借款利率,从而避免债务无法清偿的不利后果。

来源:区融媒体中心 记者李诗敏 通讯员李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全部回复0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楼主

VIP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